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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星花園游泳池

1F

場館介紹

榮星花園游泳池館內圖片
榮星花園SPA水療池館內圖片
榮星花園蒸氣室館內圖片
本樓層資訊

服務櫃台

各場地售票、租借、預約、詢問等服務

  • 開放時間  05:30-22:00
  • 連絡電話  02-2507-9366

25M 溫水游泳池

開放時段
時間 05:30-22:00 / 晨泳 05:30-07:30

清場時段
時間 07:30-08:00 / 10:00-10:30 / 17:30-18:00 / 21:45

公益時段
每日 08:00-10:00
開放於65 (原住民55 )以上及低收入戶市民免費使用

  1. 開設符合政令規則與各年齡層游泳課程及分級制度。
  2. 規劃水中安全與岸上救生課程。
  3. 舉辦游泳比賽、兒童水上活動等。

其他設施

  • 兒童池
  • SPA水療池
  • 冷熱池
  • 烤箱
  • 男/女蒸氣室
  • 無障礙入水設施(入水升降座椅)
  • 泳具販賣及飲料投幣機

• 最佳活動人數200人 

收費標準

使用規範

  1. 患有傳染病、意識不清、皮膚病、發燒超過37°C者等身體不適或疾病者禁止使用泳池。
  2. 身體不適、飽餐、空腹及飲酒後請勿入場運動。
  3. 患有惡性腫瘤、心臟病、糖尿病等非具傳染性疾病,及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需由已成年之家屬全
    程陪伴入池;陪伴之家屬,對於需陪伴者於本中心內之行為,應負完全責任。
  4.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6 歲以下兒童須由父母或監護人陪同,12 歲以下禁止使
    用SPA、烤箱、蒸氣室。
  5. 為不影響水質及衛生,需著泳衣(褲、帽、鏡)入池。(禁止海灘褲、短褲及有鈕釦或拉鍊之衣
    物)
  6. 如使用蛙鞋、面鏡、呼吸管、划手板及其他輔具時,應事先獲得救生員或管理人員之同意。
  7. 眼鏡、項鍊、耳環、戒指及其他易碎物品,不得攜帶進入游泳池內。
  8. 私人物品須自行保管,若有遺失自行負責,本館設有置物櫃租借,僅供寄放,對寄放物品概不負保
    管之責任。
  9. 拖鞋禁止攜入放置游泳池邊,請放置於鞋架。
  10. 如有妨礙安全疑慮行為,救生員得隨時制止,如不聽制止,得要求使用者離開泳池或局部場地。
  11. 嚴禁吸菸、喝酒、嚼食檳榔、口香糖及攜帶雨具、寵物(導盲犬除外)及任何食品入場(礦泉水、運動
    飲料除外)。
  12. 禁止照相、攝影、錄音。
  13. 6 歲以上孩童不得進入不同性別之盥洗室。
  14. 入池前請先淋浴,敬啟配合。
  15. 離開前請多加留意隨身物品有無帶齊,本館不責任負保管。
  16. 第4、5、6、7 四水道提供本池課程教學與租借優先使用水道,課程期間請配合安排移至其他水道游泳,感謝您的配合。
  17. 泳池禁止用餐。
  18. 禁止私下教學。
  19. 大池不開放充氣式浮具。
  20. 禁止戴眼鏡下水。
  21. 請勿潛水、潛泳。
  22. 如有未盡事宜,中心得另行增訂、修訂
  1. 凡使用本空間設施之個人或團體,均應遵守本須知。
  2. 患有傳染病、心臟病、糖尿病、高血壓、精神病、意識不清或有皮膚病(潰爛、傷口)等疾病者禁止 使用烤箱、蒸氣室。
  3. 12 歲以下或未足150 公分之孩童均禁止進入烤箱、蒸氣室。
  4. 65 歲以上之長者,須有家屬陪同使用,時間請勿過長。
  5. 進入烤箱、蒸氣室前請徹底淋浴及卸妝,不可在皮膚表面塗抹營養霜或其他油品;避免防礙皮膚散 熱功效。
  6. 飽餐及空腹時,請勿使用烤箱、蒸氣室。
  7. 請勿在烤箱、蒸氣室內嬉戲、躺臥,以避免發生意外。
  8. 烤箱或蒸氣室請勿連續使用超過五分鐘,以免發生危險。
  9. 使用後請酌量飲水。
  10. 在烤箱及蒸氣室,請勿做激烈運動。
  11. 烤箱及蒸氣室內控制系統不可任意自行調整,如需要服務請隨時告知服務人員。
  12. 如有任何不適,請立即通知救生員或管理人員。
  13. 本須知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並公告之。
  1. 凡使用本空間設施之個人或團體,均應遵守本須知。
  2. 身體不適、患有法定傳染病及心臟病、高血壓等不適宜運動之相關疾病者,及飲酒者禁止使用本 場地。
  3. 12 歲以下或未足150 公分之孩童者均禁止進入水療池。
  4. 65 歲以上之長者,須有家屬陪同使用,時間請勿過長。
  5. 進入水療池前請徹底淋浴及卸妝,不可在皮膚表面塗抹營養霜或其他油品。
  6. 飽餐及空腹時,請勿使用SPA 池。
  7. 禁止在水療池內嬉戲、潛水、游泳及妨害他人安全之行為,以免發生意外。
  8. 使用水療池時間請勿過長,以免危害健康。
  9. 請勿戴眼鏡入水池。
  10. 如有任何不適,請立即通知救生員或管理人員。
  11. 禁止沖頭部,以確保安全。
  12. 本須知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並公告之。
  1. 凡使用本空間設施之個人或團體,均應遵守本須知。
  2.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12 歲以下兒童,須由父母或監護人陪同並督促安全。
  3. 為安全理由,飽食後至少休息一小時方可入池。
  4. 禁止於池內及池邊跳水、奔跑、嬉戲、潛水及妨害他人安全之行為。
  5. 如使用漂浮物時,應事先獲得救生員或管理人員之同意。
  6. 請勿戴眼鏡入水池。
  7. 本須知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並公告之。